一、案件背景
本案当事人张某,是广东佛山的个体经营者,有电子X零售许可证。2026年,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在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明知国家禁止售卖水果味电子X,仍购入并销售,销售数额达7万余元,违法获利2万元,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张某为维护自身权益,委托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的杨子兴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
二、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一)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法院查明事实:证据显示,案发后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双方主张:公诉机关认为张某虽投案,但需进一步确认是否如实供述。杨子兴律师主张张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构成自首。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杨子兴律师的理由。因为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从轻处罚。
(二)张某认罪认罚情况及能否从宽处理
法院查明事实: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双方主张:公诉机关认可张某认罪认罚,但认为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量刑。杨子兴律师认为张某认罪认罚态度诚恳,应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支持了杨子兴律师的观点。张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法律规定的从宽处理条件,可对其从宽处罚。
(三)张某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法院查明事实:张某无犯罪前科,本次犯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低。且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规定,无违规行为。
双方主张: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有一定社会危害性,需谨慎适用缓刑。杨子兴律师认为张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应适用缓刑。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纳了杨子兴律师的意见。综合张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社区矫正条件,认为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三、整体判决结果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予以确认,全部采纳了杨子兴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判决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四、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一旦涉及违法犯罪行为,主动投案自首是明智之举,如实供述能争取从轻处罚。其次,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认罪认罚,表明自己的悔罪态度。最后,如果有违法所得,及时退缴,提前预缴罚金,这些实际行动能让法院看到你的诚意,增加从轻处罚的机会。
本案中,张某最终获得缓刑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宽严相济。这既让违法者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也给了他回归正常生活的机会。杨子兴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他自2011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占比颇高。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了自首、认罪认罚等关键情节,为张某争取到了从轻处罚。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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