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定金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约定的利息条款及起算时间往往是争议焦点。一审法院对利息起算时间和利率认定错误,许XX所预购的商铺因XX公司建设手续问题未开工建设,而一审却以双方就商铺退租事宜达成合意的时间作为50万诚意金利息起算点,且对利息利率认定不清。2019年3月执业的刘昊东,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抓住合同约定这一关键证据,为许XX争取合法权益。
刘昊东接案后,立即申请查阅一审卷宗。自2019年执业以来,刘昊东承办过大量合同纠纷案件,有着丰富的处理经验。他注意到《XX福城VIP会员资格申请书》中明确约定了不论是许XX放弃会员资格还是因不可抗力导致会员活动解散,XX公司对许XX均自愿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且利息为“月利率1%利息”。
二审期间,20XX年X月XX日,刘昊东代表许XX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新证据,请求法院根据合同约定,认定XX公司应从20XX年X月XX日起,按月利率1%向许XX支付利息。法院初步认为需进一步审查该证据的关联性。刘昊东补充理由称,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许XX一直向XX公司主张权利,XX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严重侵害了许XX的合法权利,且合同明确约定了利息条款和起算时间,应按照合同执行。最终,法院采纳了刘昊东的意见,认为XX公司应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于交款6个月后即20XX年X月XX日退还许XX诚意金,并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
刘昊东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精准抓住合同约定这一关键,通过与法院的有效沟通,为许XX成功争取到了合理的利息起算点和利率,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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