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合同纠纷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日益增多,当事人对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应变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刘苗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展现出卓越的专业素养。
在某起合同纠纷案中,易X与易XX因家庭共有房屋拆迁补偿款分割产生争议。易XX上诉称名下68平方米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内,且协议系受胁迫签订。刘苗律师接手案件后,深知证据是胜诉的关键。他毕业于湖南工业大学法学专业,大学期间系统学习的法学知识让他养成了严谨的逻辑思维和证据意识。他全面收集并整理了易X出具的《委托书》、两份《房屋征收补偿款分割协议》以及征收补偿款发放凭证等证据。这种全面收集证据的习惯,或许源自他在早期执业过程中处理各类案件时积累的经验,让他明白只有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在诉讼中占据主动。
面对易XX“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内”的上诉理由,刘苗律师运用禁止反言原则进行抗辩。他指出易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两次协议中均签字确认,且已实际领取全部补偿款,事后否认违反诚信和禁止反言原则。这一策略的运用,体现了他作为湖南省应用法学研究会理事,对法律原则的深入理解和灵活运用。同时,针对易XX“协议系受胁迫签订”的主张,刘苗律师依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指出易XX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终,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刘苗律师的答辩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另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朱X因交通事故受伤,阳X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仅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非医保用药不应赔付,护理费标准过高。刘苗律师在处理此案时,再次展现出其专业能力。他收集并整理了交警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护工证明及收费标准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索赔证据链。这一系列动作,得益于他在长期执业过程中积累的丰富经验,以及在法律志愿服务站工作时培养的严谨态度。
对于保险公司“责任比例缩减”的抗辩,刘苗律师论证了保险先行赔付原则及保护受害人权益的立法目的,指出虽然郑X负次要责任,但肇事逃逸的摩托车驾驶人无法确定,若仅按30%赔偿则受害人大部分损失无法弥补。这一观点体现了他对法律立法精神的深刻理解,这种理解或许与他作为株洲市理论宣讲人才库成员,长期研究和宣讲法律知识有关。针对保险公司以“非医保用药”为由扣减医疗费的抗辩,刘苗律师运用举证责任规则,迫使保险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于护理费标准问题,他提交了护工收费凭证及市场行情说明,使法院采纳了合理的护理费标准。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商业险全额赔偿的判决,为当事人多争取了约30%的赔偿款。
刘苗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通过精准构建证据链、灵活运用法律原则等专业动作,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的这些专业特质,为同类实务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标尺,无论是证据收集、法律原则运用还是诉讼策略制定,都值得其他法律从业者学习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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