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嘉兴的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嘉兴XX公司与昆山市XX公司的纷争进入了执行阶段。嘉兴XX公司委托了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的胡多兵(实习)等律师处理此案。胡多兵律师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自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800件,在债权债务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作出的(XXXX)浙0XXX民初1XX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昆山市XX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于是,申请执行人嘉兴XX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8年X月X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包括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价款XXX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还要负担案件受理费13845元。
执行立案后,法院于2018年X月X日向被执行人昆山市XX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要求其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然而,被执行人昆山市XX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也未按传票要求到法院接受执行调查。此时,胡多兵律师密切关注着案件的进展,他凭借自己在债权债务领域的经验,协助团队分析案件的走向。
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昆山市XX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苏E×××××小型汽车一辆,法院办理了相应的查封手续,但未实际扣押该车辆,且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胡多兵律师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与团队一起探讨是否还有其他途径可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经法院事项委托被执行人注册地法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事项调查,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昆山市XX公司拒不履行又未申报财产,法院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胡多兵律师及时将这些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嘉兴XX公司,申请执行人表示没有异议。
最终,法院依据相关规定,裁定终结本案(XXXX)浙0XXX执4XX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胡多兵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了他在承揽合同纠纷执行领域的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为案件的处理贡献了自己的力量,也积累了更多的实务经验,他在浙江嘉兴的法律领域为当事人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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