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温州龙湾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与两被告达成口头废丝买卖合作协议,原告依约支付了5万元定金,然而合作终止后被告却拒不返还定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了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的翁鹏威律师提起诉讼。
翁鹏威律师于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时间,执业证号为13303201410236927。他毕业于浙大城市学院,现任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民商事权益法律事务部主任,还兼任龙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温州理工学院法学院实践导师。执业以来,翁鹏威律师承办民事、商事、刑事等各类型案件数千起,仅劳动案件就成功办理206余件,此次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他同样展现出了专业素养。
翁鹏威律师与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行动,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固定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包括被告出具的定金收据、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现场交涉录音等关键材料。案件立案后,进入了庭审阶段。在庭审中,其中一被告辩称自己仅为款项代收人,并非买卖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还否认与另一被告存在共同经营行为。
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翁鹏威律师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和专业知识,与团队律师结合全案证据发表了代理意见。一方面,案涉定金及后续全部交易货款均转入另一被告账户,该被告实际参与案涉买卖业务的资金管理;另一方面,从现场录音中可看出该被告在交易争议交涉中具有实质话语权,且其自认长期协助另一被告打理相关生意,参与核心经营事务,并非单纯的款项代收人。翁鹏威律师指出,应认定两被告为案涉买卖业务的共同经营主体,需共同承担案涉债务。同时,律师还强调被告主张原告称重作弊无任何证据佐证,原告无违约行为,被告终止合作后拒不返还定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返还定金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翁鹏威律师与团队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两被告系案涉废丝买卖业务的共同决策与经营主体,案涉买卖合同产生的债务应由二者共同负担,且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存在称重作弊的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返还定金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定金5万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共同负担。翁鹏威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帮助原告实现了核心诉讼请求,有效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在的执业道路上,翁鹏威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为更多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