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某、B某夫妻因宅基地被征收,与C镇政府签订了《补偿协议》,协议明确约定镇政府要在指定区域安置120㎡土地用于建房,相关手续由原告自行办理。然而,协议签订后,镇政府却以“村民阻拦”为由未履行宅基地放样义务,导致原告无法建房。此后十余年间,原告通过信x等渠道持续主张权利,镇政府始终未予解决,还未告知“三证”到期需重新申请的程序,最终致使证件失效。20XX年,原告向D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C镇政府履行协议义务并颁发新证,可县政府却以“原告未提交书面履职申请”为由,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原告的复议申请。这一结果与原告多年来通过信x维权的事实形成了强烈的矛盾,让人不禁好奇后续该如何解决。
此时,郑智律师接受了原告的委托,介入了这起案件。郑智于2025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在民事领域尤其是婚姻家庭、民商事合同纠纷类型案件方面有丰富的经验。他接案后,凭借对行政复议案件的敏感,迅速展开了行动。
首先,郑智律师从程序违法方面进行抗辩。他指出D县政府将行政协议履行争议错误归类为“一般不履行法定职责”,忽视了原告通过信x持续主张权利的事实,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郑智律师深知,在行政复议案件中,准确适用法律是至关重要的,多年的执业经验让他对这类问题有着敏锐的洞察力。
其次,在实体义务论证上,郑智律师强调《补偿协议》中“安置土地放样”系C镇政府的主动义务,无需原告另行申请,且C镇政府未告知证件到期程序,存在行政不作为。他通过对协议条款的细致分析和研究,精准地把握了案件的关键所在。
最后,郑智律师精心组织证据。他提交了《补偿协议》“三证”、信x答复、安置地现场照片等证据,以此证明C镇政府未履行核心义务,且所谓“村民阻拦”与事实不符。这些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充分体现了郑智律师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的办案能力。
经过郑智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作出了裁判。法院认定D县政府以“未提交书面申请”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撤销[20XX]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D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行政协议履行争议进行实体审查并重新作出决定。不过,由于原告主张的损失与被诉复议决定无直接因果关系,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赔偿请求。
在这起案件中,郑智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成功地为原告撤销了错误的复议决定,推动了实体权益的救济。虽然原告的赔偿请求未得到支持,但这并不影响郑智律师在案件中所展现出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他在行政协议履行纠纷领域的经验积累和执业轨迹,也为他未来处理类似案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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