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昆明xx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与被告合作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完成后,迟迟未收到管理费和投资回报,面对二被告的拖延,公司陷入了维权的困境,不知如何是好,在信息和应对策略上处于明显的劣势。此时,汤思骑律师介入此案,他敏锐地捕捉到案件的关键在于诉讼时效和协议条款的效力问题,这成为他维权策略的起点。
在立案审理阶段,2025年2月13日,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汤思骑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在证据质证环节,汤思骑律师协助被告提交了相关证据,虽然被告一提交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因无原件核对未被采证,但财务审计报告、法律文书等客观性得到了确认。汤思骑律师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对证据进行了合理的整理和分析,为后续的抗辩做准备。
在法庭上,争议焦点集中在《项目公司设立协议》的性质及效力、管理费和投资回报的性质及约定效力、原告诉请是否成立等方面。汤思骑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提出被告一关于案涉管理费、投资回报分配约定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公司无盈利无分配基础,协议未约定其支付义务,且未收到政府投资回报,公司资不抵债,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等抗辩理由。对于投资回报问题,汤思骑律师指出原告并非市级国有投资公司,其主张按16%计算投资回报的依据不成立,且无证据证明被告一实际取得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投资回报。
在诉讼时效方面,汤思骑律师关联过往类似案件的应对经验,提出案涉债权债务与履约保证金返还事项存在对抗,诉讼时效应自原告在保证金返还案件中提出反诉时(2024年3月27日)起算。这一观点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法院明确原告诉请管理费未过诉讼时效。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云XX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管理费(分成)XXX.68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汤思骑律师通过精准的抗辩和专业的法律分析,成功为被告维护了合法权益,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