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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合作纠纷,律师精准抗辩突破时效获335万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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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2 · 107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汤思骑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202410844808
擅长领域:征地拆迁
咨询电话:13759575844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本人深耕于涉税、职务犯罪、教育、股权、建设施工,已成功办理合同纠纷相关案件200余件,尤为专精于民间借贷案件(占比约30%),同时在教育、侵权、交通事故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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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昆明xx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两家公司因土地一级开发合作产生纠纷,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管理费、投资回报及利息等。被告委托汤思骑律师代理。法院审理后,认定管理费约定有效,投资回报主张缺乏依据,判决被告支付335万管理费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当事人昆明xx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与被告合作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完成后,迟迟未收到管理费和投资回报,面对二被告的拖延,公司陷入了维权的困境,不知如何是好,在信息和应对策略上处于明显的劣势。此时,汤思骑律师介入此案,他敏锐地捕捉到案件的关键在于诉讼时效和协议条款的效力问题,这成为他维权策略的起点。

立案审理阶段,2025年2月13日,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汤思骑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在证据质证环节,汤思骑律师协助被告提交了相关证据,虽然被告一提交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因无原件核对未被采证,但财务审计报告、法律文书等客观性得到了确认。汤思骑律师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对证据进行了合理的整理和分析,为后续的抗辩做准备。

在法庭上,争议焦点集中在《项目公司设立协议》的性质及效力、管理费和投资回报的性质及约定效力、原告诉请是否成立等方面。汤思骑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提出被告一关于案涉管理费、投资回报分配约定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公司无盈利无分配基础,协议未约定其支付义务,且未收到政府投资回报,公司资不抵债,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等抗辩理由。对于投资回报问题,汤思骑律师指出原告并非市级国有投资公司,其主张按16%计算投资回报的依据不成立,且无证据证明被告一实际取得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投资回报。

在诉讼时效方面,汤思骑律师关联过往类似案件的应对经验,提出案涉债权债务履约保证金返还事项存在对抗,诉讼时效应自原告在保证金返还案件中提出反诉时(2024年3月27日)起算。这一观点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法院明确原告诉请管理费未过诉讼时效。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云XX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管理费(分成)XXX.68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汤思骑律师通过精准的抗辩和专业的法律分析,成功为被告维护了合法权益,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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