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合伙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中,再审申请人葛XX因与被申请人鄢XX、周X某合伙合同纠纷,不服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周X某委托了李光伟律师作为被申请人代理人参与再审审查程序。
李光伟律师自2014年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至今已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他执业于贵州尹泽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所合伙人、主任。在其执业生涯中,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上千件,尤其在合同类纠纷和公司类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此次面对葛XX的再审主张,李光伟律师迅速展开行动。
葛XX主张一二审法院认定其垫付合伙亏损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认为其垫付的392972.2元亏损及已履行的45226.2元租金债务,应由三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担。李光伟律师针对这一主张逐一抗辩。他指出案涉鉴定意见显示被申请人退出时合伙无亏损且有节余,葛XX未经同意的投入亏损不应由周X某承担。同时,周X某已实际退出经营,对后续合伙事务及支出不知情,并且葛XX提交的鉴证材料不全、单方证据无法证实亏损情况,其诉请无事实依据。
李光伟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始终坚持以业务为本,不断学习。2023年,他参加了多个专业课程的学习,如《裁判者视野下建设工程纠纷解决思路与方法高级研修班》《股东纠纷诉讼+谈判策略实训高级版》等,这为他在案件中准确适用法律、构建严密的抗辩思路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葛XX主张的合伙亏损垫付事实是否成立、案涉租金债务是否应按比例分担。李光伟律师精准锁定这一核心争议,结合鉴定意见、合伙经营事实构建了严密的抗辩思路。他充分论证了葛XX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以及其未经同意投入、单方主张亏损的不合理性。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葛XX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提交的资料不完整、单方证据无法证实合伙盈亏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租金属于合伙成本支出,不宜单列要求合伙人分担,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最终,法院裁定驳回葛XX的再审申请。
李光伟律师通过准确适用合伙合同及民事诉讼举证规则,逐一驳斥再审主张,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周X某的合法权益,避免了无依据的债务分担责任。他在此次案件中的出色表现,再次体现了他在法律实务中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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