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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建筑工人工伤赔偿案胜诉,用人单位被判支付24万余元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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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2 · 147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瑶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2202311716916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5942898691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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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项目参保但实名制录入晚于受伤时间,工伤保险不予赔付部分的承担问题,以及工资标准不明时工伤待遇计发基数的确定。辽宁大连刘瑶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助力原告维权,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合计247,374.46元。

吴X作为一名建筑木工,在施工时不幸眼部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然而,由于案涉工程虽已参保,但他的实名制录入时间晚于受伤时间,社保机构不予核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同时,双方对于工资标准存在争议,无法查明真实月工资。这一系列问题让吴X陷入了维权的困境,就在此时,他找到了辽宁大连刘瑶律师。

辽宁大连刘瑶律师任职于全国知名律所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该律所布局全国50余家分所,拥有强大的专业团队和完善的服务体系,为案件办理提供了坚实后盾。刘瑶律师自2014年毕业于辽宁师范大学法学专业后,执业三年以来,始终深耕法律实务一线,专注处理劳动争议等核心领域案件。她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将当事人的信任视为责任。

在接手吴X的案件后,刘瑶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迅速梳理案件要点。她深知,本案的关键在于明确责任承担主体以及确定合理的工伤待遇计发基数。对于责任承担主体,刘瑶律师依据《辽宁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指出项目参保但事故发生前未完成实名制登记的,基金不承担登记前发生的费用,所以相应工伤待遇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在工资标准方面,双方均无法充分证明真实月工资标准。刘瑶律师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她认为建筑行业工资发放不规范、存在现金或他人代发的情况较为常见,法院应参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计发基数,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农民工权益。

在庭审过程中,刘瑶律师严谨细致地阐述观点,为吴X据理力争。她详细分析每一项工伤待遇的计算依据,对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项目参保人员规定,按事故发生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参照大连市工伤保险过渡计发基数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依医嘱进行折算;护理费按合理标准支持;医疗费凭票据支持。而对于工伤保险待遇中无规定的营养费项目,刘瑶律师也客观地向法院说明情况。

最终,法院采纳了刘瑶律师的部分观点,判决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于2025年5月13日解除,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各项工伤待遇合计247,374.46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刘瑶律师在劳动争议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也为吴X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

此次案件的成功办理,不仅让刘瑶律师在劳动争议领域的专业形象更加深入人心,也再次证明了她始终聚焦当事人核心诉求,针对不同案件特点精准施策的执业风格。未来,刘瑶律师将继续深耕核心业务领域,以更专业的能力、更严谨的态度,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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