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原告杨与被告王、李原本是合伙关系,他们共同以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名义承接了雄安新XX“综合管廊主体结构劳务施工”工程。在2021年9月7日,三方签订了《协议书》《借条》《欠条》,这几份文件约定将杨的投资款776,096元转为王的个人借款,李为这笔借款提供担保,并且还约定在付清工人工资和材料费后优先偿还。
然而,之后被告并未按照约定还款。原告杨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同时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法庭上,被告王提出“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抗辩理由,也就是工人工资和材料费还未付清。此外,被告还主张自己是“被胁迫签字”。
法院经过详细的审理和调查。首先,法院认定三方协议系合伙清算后形成的合法借贷关系。虽然协议约定付款条件为“付清工人工资和材料费”,但如果这个条件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那就违反了公平原则,而且被告王消极阻止条件成就,所以法院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对于利息计算,法院依法调整为一年期LPR四倍,而违约金因为与利息合计超过法定上限,所以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被告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本金776,096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分段以不同本金基数计算,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李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驳回原告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双方按比例负担。这个案子由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的李超律师及徐律师代理。
李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6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30余件,尤为专精于民间借贷案件,同时在婚姻继承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他服务于天津地区,凭借着专业的能力和严谨的态度,赢得了业界与当事人的广泛认可。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把条款约定得清晰明确,特别是付款条件等关键内容。如果遇到对方以各种理由不履行合同义务,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对于违约金和利息的约定也要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出现因约定过高而不被法院支持的情况。
李超律师在法律领域的表现可圈可点。在这起合伙清算转借贷纠纷案中,他精准地把握了案件的关键,通过全面梳理合伙期间的账目记录,固定了关键证据,明确了法律关系。面对被告的种种抗辩,他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角度出发,进行了有力的驳斥和专业的论证,最终帮助原告赢得了官司。他承办案件数量众多,涵盖多个领域,在民间借贷等方面更是有着丰富的经验。他始终秉持着诚信和专业的理念,为当事人提供务实可靠的法律解决方案,就像一位守护公平正义的使者,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为当事人排忧解难,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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