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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指控改判逃税罪,精准辩护维护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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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2 · 126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卓玛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6年 职务:副主任
律所: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402202011192599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咨询电话:13308927912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卓玛律师,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从业已来主要从事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领域,侵权纠纷领域案件,办理大量案件具备非常丰富的职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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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日喀则市检察院指控X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称其让9家公司开票并抵扣税额。卓玛律师全面阅卷、会见当事人后提出多项辩护意见。法院审理查明相关事实,最终判决X某构成逃税罪,不支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指控。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中,证据链的完整性与关联性至关重要。公诉机关指控X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关键在于证明虚开及认证、抵扣行为系X某实施。2020年开始执业的卓玛律师凭借多年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证据漏洞这一关键机会,为X某展开精准辩护。

卓玛律师接案后,立即申请查阅全部侦查卷宗,并多次会见当事人。自2020年执业至今,卓玛已承办案件逾500起,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在阅卷和会见过程中,卓玛律师发现诸多疑点,并提出了一系列辩护意见。

2024年,卓玛律师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指出X某并非XX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案存在遗漏追诉部分;对指控无真实交易情况下开具发票有异议,开票人的开票出资、款项来源及支付主体均是X某;对抵扣事实有异议,进项发票开进来及认证抵扣期间,X某因其他案件在看守所羁押,无自由和能力进行抵扣操作;犯罪数额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未认证部分未给国家税务造成损失,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罪名定性异议,X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法院初步认为现有证据有一定指向性,倾向于支持公诉机关的指控。卓玛律师随即补充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确实、充分的规定,强调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X某实施了虚开及认证、抵扣行为。同时,结合X某在看守所羁押的事实,说明其不具备实施这些行为的客观条件。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卓玛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虚开及认证、抵扣行为系X某实施,公诉机关指控X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不予支持。认定XX公司以虚抵进项税额为欺骗、隐瞒手段,逃税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19.85%;X某明知税务机关作出相关决定后仍未缴纳税款,其行为构成逃税罪。卓玛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成功为X某改变罪名,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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