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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200万合同诈骗案,张某最终无罪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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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1 · 181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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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张某手握200多万设备的租赁协议,却被指控合同诈骗,面临刑事追诉。公司认为他把租赁设备挪作他用,没用于约定工程,可张某觉得只是工程中的处置问题,这一争议让案件走向扑朔迷离。

张某是做工程的,和某公司河南分公司签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的脚手架工程。从2021年3月到11月,他以工地需要为由,向公司租了脚手架设备。可他把这批设备用到了其他工地,还还了之前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撤离工地时,他没清点设备,也没说部分设备已挪作他用。公司觉得他这是诈骗,就报了案。张某起初觉得,自己只是工程上的安排,问题不大,没想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还对他采取了强制措施,侦查结束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张某慌了,自己尝试解释,可没什么效果,他心里特别焦虑,反复想不通怎么就成了诈骗。后来,经人介绍,他找到了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李鉴春律师。李鉴春律师从2009年开始执业,经验丰富。

李律师接手案件后,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还调取了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在梳理材料时,他发现张某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都用在了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上,没有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这说明张某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这就是扭转局面的关键。

围绕这个关键细节,李律师制定了辩护策略。他明确指出张某的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他指导张某收集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庭审中,公司坚持认为张某构成合同诈骗,而李律师则主张这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属于民事范畴。双方激烈交锋,张某紧张得手心都是汗。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听到结果,张某长出一口气,心里的大石头终于落地了。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工程合作中设备使用要按约定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第二,遇到法律问题及时找专业律师,不要自己盲目处理。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很重要。在这个案子里,李鉴春律师通过全面调查,抓住张某没有非法占有故意这个关键细节,成功为张某辩护,使其免受刑事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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