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笑云律师湖北瀛沧律所执业期间,曾接手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2024年1月9日,官某浙江某建设公司承接的工程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同年6月被鉴定为九级伤残。7月11日,官某公司要求下出具承诺书,称赔偿手续已完成,无经济赔偿纠纷。但8月29日,鉴定认定官某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而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等未支付。官某申请仲裁获支持,公司不服起诉,认为承诺书有效,无需支付款项。从法律角度看,这涉及到承诺书的效力以及工伤待遇的法定性等疑难问题。
郭笑云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精准识别承诺书的可撤销事由。官某出具承诺书时,尚未进行停工留薪期鉴定,对自身应享有的工伤待遇范围存重大误解,且公司利用优势地位胁迫劳动者签订排除主要权利的协议,显失公平。仲裁阶段,律师就代表官某申请撤销该承诺书,仲裁委依法予以撤销。一审诉讼中,律师再次强调该承诺书已被依法撤销,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同时,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论证工伤待遇的法定性,指出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等,这些属于法定强制性义务,不能通过协议方式免除。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被告方的答辩意见,认定承诺书因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仲裁委依职权撤销合法有效,原告应依法支付工伤待遇101764元,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官某说:“本来以为签了承诺书就没希望了,多亏了郭律师。”
结合湖北宜昌办案经验,处理这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时,证据收集至关重要。像本案中,律师要收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等证据,以证明劳动者应享有的工伤待遇。同时,对于涉及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事由的协议,要及时行使撤销权,并诉讼中充分论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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