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气氛紧张而严肃。沈辉律师正为委托人韩XX的离婚后抚养费追索纠纷进行上诉辩论。纸张在她手中翻动,发出沙沙的声响,她的语速沉稳且坚定,每一个观点都直击案件的核心。
沈辉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让她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游刃有余。她是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同时还担任多家法律网站的婚姻家庭法律咨询顾问和家族财产顾问。自2010年开始执业以来,她带领团队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婚姻家事与继承法律领域尤为专精。
此次案件中,韩XX与杨XX离婚后,韩XX主张分居期间的抚养费,一审法院仅支持离婚判决后未及时接走女儿期间的抚养费3000元,驳回了分居期间抚养费的请求。韩XX不服委托沈辉律师团队上诉。沈辉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抓住了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焦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处于分居状态时,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必然负有向前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在上诉审理中,沈辉律师团队强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共同且一体的,分居并不直接改变这一法律性质。同时指出对方当事人在分居期间并非主观拒绝履行抚养义务,而是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实际履行探望及照顾职责。并且明确己方当事人在分居期间使用个人财产抚养子女的主张。这一系列的论证,体现了沈辉律师精准的法律分析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
然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完全采纳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法律观点。二审判决明确指出,在杨XX非因主观恶意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而是因韩XX的行为客观上阻碍其履行的情况下,韩XX要求其支付分居期间抚养费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过,二审判决也维持了一审关于杨XX支付离婚后三个月女儿抚养费3000元的判项,保障了当事人该部分的合法权益。
沈辉律师深知婚姻家事案件关乎家庭和谐与个人重大权益。她始终秉持“在法律的基础上结合客观事实,充分保证客户的利益”的执业理念。在这个案件中,虽然上诉未获支持,但她通过专业研判和充分沟通,尽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明白,在婚姻家事领域,不仅要运用法律知识,更要考虑到人情世故,找到法律与人情的平衡点,这才是一名优秀婚姻家事律师的执业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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