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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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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1 · 187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唐瑞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65人 执业7年
律所:北京市惠诚(西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1910151056
擅长领域:诉讼仲裁
咨询电话:18192519588
案例展示:12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代理强制执行、民商事经济纠纷的诉讼与仲裁。曾服务过知名企业案件,如西安赛格商业运营管理公司的建设工程案件、陕西有色的劳务工程案件、中大国际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陕西省汉中堂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广播电视台的常年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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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XX公司与钢管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判决生效后,XX公司未履行,钢管租赁站申请执行并追加其唯一股东张X为被执行人。张X不服裁定提起异议之诉,主张公司财产独立等。法院审理后,以张X未完成举证等理由,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受理费由张X负担。

在一人公司股东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程序中,股东是否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是关键所在。这一证据规则起到了决定性作用。2019年开始执业的唐瑞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一机会。

唐瑞律师接案后,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2019年执业至今的他,在强制执行和合同类纠纷诉讼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他仔细研究了XX公司的资金流转情况,发现有证据证明XX公司通过张X家属、员工账户流转资金。

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回合中,2024年X月X日,唐瑞律师向法院提交了XX公司通过张X家属、员工账户流转资金的证据,请求法院认定张X未完成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举证责任。法院初步答复需进一步审查。唐瑞律师当日即补充了相关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24年X月X日,法院经审查后,认定张X未完成举证责任。

接着,唐瑞律师又针对张X主张的出资期限未届满享有期限利益以及XX公司对总包单位享有到期债权并已达成执行和解的情况进行了反驳。2024年X月X日,唐瑞律师向法院提出,XX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法院初步认为需核实XX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唐瑞律师补充提交了法院穷尽调查措施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材料,证明XX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2024年X月X日,法院认定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

对于张X主张的到期债权和和解协议,2024年X月X日,唐瑞律师向法院指出总包单位明确否认欠款,相关和解协议未获总包单位确认,无法律约束力。法院起初认为需进一步核实和解协议情况。唐瑞律师补充提供了总包单位的书面否认材料,2024年X月X日,法院认定该主张缺乏有效证据支撑。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张X负担。唐瑞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成功维护了钢管租赁站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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