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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200万合同诈骗案,最终张某被决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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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0 · 153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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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张某手握与公司的承包协议,却因200多万脚手架设备被以合同诈骗罪起诉。这背后的争议点在于,张某虽未按约定使用设备,但他是否真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这到底算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呢?

2021年3月到11月,某公司河南分公司和张某签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让他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的脚手架工程。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从公司租了脚手架设备。可他却把设备用到了其他工地,或者拿去还之前欠别的公司的设备,没用到约定的工程上。到案发时,没用于约定工程的设备价值200多万。后来张某离开工地,走的时候既没清点设备,也没说部分设备已经用在别处了。

公司觉得不对劲,就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还对张某采取了强制措施。侦查结束后,案子被移送到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张某慌了,他觉得自己只是工程经营上出了点问题,怎么就成犯罪了呢?他自己尝试解释,可根本没人听,他心里越来越焦虑,反复想不通。

后来,经人介绍,张某找到了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李鉴春律师。李鉴春律师从2009年就开始执业,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

李律师接手案子后,在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材料时,发现张某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都用在了工程施工或者债务周转上,并没有隐匿、挥霍或者用于非法活动。这个细节成了扭转局面的关键。

围绕这个细节,李律师制定了辩护策略。他指导张某收集相关的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来证明设备的使用和流转情况。还详细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和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和因果关系。

到了庭审阶段,双方展开了激烈交锋。公司方认为张某未按约定使用设备,就是合同诈骗。李律师则指出,张某没有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这实质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属于民事纠纷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听到这个结果,张某原本极度紧张的心终于长出了一口气。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工程经营中设备使用要严格按合同约定,避免纠纷。第二,遇到问题及时沟通,保存好相关合同和记录。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在刑民交叉的案件里,准确区分民事违约和刑事犯罪很重要。在这个案子中,李鉴春律师凭借专业能力,抓住张某设备用途的关键细节,成功为张某辩护,避免了刑事追诉,体现了审前辩护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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