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某大型央企建筑单位连续工作了11年,任职项目管理岗位,一直认真履职,甚至多次为项目垫付各类费用。然而,自20XX年开始,单位出现长期拖欠工资、绩效工资、项目奖金等问题,既拒不退还员工缴纳的风险抵押金,也不依法支付加班费和未休年休假工资。在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当事人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2022年开始执业的李星星律师,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侵权、婚姻家事、建工合同、刑事等案件,尤其在民商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李星星律师凭借对劳动纠纷案件证据的高度敏感,全面梳理了11年劳动关系证据、工资流水、绩效文件、转款凭证、报销审批记录、考勤资料及被迫解除通知等关键材料,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了确认劳动关系、追索欠薪、绩效工资、经济补偿金、奖金、风险抵押金、报销款、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多项合法诉求。
庭审中,央企单位提出了多项抗辩理由,试图大幅减轻自身责任。他们仅认可小额欠薪,以项目停工为由拒发绩效,主张综合工时制不支付加班费,称年休假已过时效,风险抵押金属于投资性质,报销款不属于劳动争议等。面对央企的这些抗辩,李星星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扎实的法律知识,逐一进行了针对性抗辩。
李星星律师指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事实明确,绩效调整未经民主程序,对员工不发生法律效力;单位长期欠薪,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收取风险抵押金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必须全额退还;法定节假日加班事实清楚,应支付3倍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在仲裁时效内,应予支持;经单位平台审批的报销款属于履职必要费用,应当支付。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李星星律师方的核心代理意见。依法确认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认定单位存在拖欠工资违法行为,支持当事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最终判决央企单位支付当事人工资、绩效、经济补偿金、奖金、风险抵押金、报销款、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共计43万余元。
本案从争议事项多达十余项,到最终法院全面支持核心诉求,充分展现了李星星律师在劳动维权中证据梳理、庭审对抗、法律适用、诉求设计的专业价值,也为建筑行业劳动者向央企维权提供了可复制的成功样本。李星星律师用实际行动践行了自己“不忘初心,用心做好每一个案子”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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