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拖,就拖到了2023年。黄先生实在没办法,决定委托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的陈昆伟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黄先生的诉求很明确,一是让陈先生一次性偿还8万元借款,二是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的利息,三是让陈先生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陈昆伟律师作为黄先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可被告陈先生呢,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就是不到庭,也没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和证据。在庭审中,陈昆伟律师拿出了《借条》、原被告身份信息等证据,把借款事实梳理得清清楚楚,明确了债权主张的合法依据。他还结合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主张合理的逾期利息,充分论证了黄先生诉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陈先生向黄先生借款8万元,有他签名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很明确,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因为这起借款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所以依法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陈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却不到庭,这就相当于他对黄先生提供的证据和主张的事实没有异议,得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陈昆伟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陈先生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黄先生借款8万元及逾期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如果陈先生没按期履行给付义务,还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陈先生负担。
在另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中,也能看到陈昆伟律师的专业能力。2016年至2018年,陈女士为他人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后来债务人没履约,贷款公司申请仲裁,2021年仲裁裁决陈女士需连带清偿7327万余元债务及利息。贷款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陈女士和她丈夫黄先生把名下厦门市的一套两层房产转让给了林先生、陈女士夫妻。贷款公司就以“低价转让财产逃避债务”为由,把他们告上了法院。
林先生、陈女士委托陈昆伟律师应诉。庭审中,贷款公司说案涉房产以100万元低价转让,是恶意避债;陈女士和黄先生则辩称交易是真实的,实际成交价是223万元,而且贷款公司的诉求已过诉讼时效。陈昆伟律师结合证据提出了核心代理意见:案涉房产交易真实合法,第三人已按223万元市场公允价支付全款,有《房产买卖协议》、转账凭证、中介费收据等完整证据链佐证;备案合同100万元只是为了办理过户申报用的,不是实际交易价,贷款公司自己也承认房产价值约230万元,所以案涉交易价没低于市场价格,不构成“明显不合理低价”;第三人购房时对被告债务情况不知情,是善意受让;贷款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在起诉前一年就知道房产转让事宜,撤销权除斥期间未届满,而且被告的抗辩和第三人无关。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案涉房产交易确实有两份合同。2020年8月的《房产买卖协议》约定成交价223万元,第三人已经通过转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23万元及中介费2.8万元,有银行流水、收据等证据证明。2020年9月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写的100万元,是过户申报价,不是实际交易价。贷款公司没申请房产市价评估,还自己承认房产价值约230万元,所以案涉交易价符合市场公允标准。
最终,法院采纳了陈昆伟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贷款公司主张“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缺乏依据,案涉房产交易不构成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要件;贷款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在起诉前一年知道撤销事由,除斥期间未届满,但核心争议在于交易合法性;驳回贷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280元由贷款公司承担。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借钱给别人时,一定要写好借条,明确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等关键信息,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二,遇到纠纷时,要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比如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这些证据在诉讼中非常重要。
在这两起案件中,陈昆伟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精准梳理债权核心证据,拆解交易核心事实,专业援引法律条文抗辩,全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在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值得信赖。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