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追讨7年前经济补偿及双倍工资的案件中,原告邓某主张于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在某工程管理公司工作,2018年2月28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2024年10月,邓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邓某诉至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2025年8月27日,邓某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合计49812.5元。仲裁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邓某不服诉至五华区人民法院。刘伟律师代理被告公司出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提出仲裁时效已过的抗辩。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解除,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该日起一年,原告自认2018年3月1日至2025年8月期间从未向被告主张权利,也未举证时效中止、中断情形,故全部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为公司避免了近5万元损失。
在公司否认劳动关系称“第三方团队”的案件中,申请人刘某于2021年5月8日通过BOSS直聘入职某科技公司,岗位为UI设计。2021年7月15日,刘某被通知次日不用来上班,指纹被删除,被踢出工作群。刘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欠薪、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加班费。公司辩称刘某属于“XXX”技术团队成员,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刘伟律师代理刘某出庭,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通过BOSS直聘记录、考勤管理、工作安排、工资支付主体等证据,成功证明事实劳动关系。仲裁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支持了拖欠工资、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及部分加班费的请求,为刘某争取到合计11471.26元赔偿,有力维护了劳动者在新型灵活用工中的合法权益。
在社保放弃声明无效的案件中,申请人杨某于2019年12月30日入职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4月28日,杨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为由,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告知函。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克扣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失业保险损失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公司以杨某曾出具个人申请放弃公司缴纳社保进行抗辩。刘伟律师代理杨某出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规定,成功论证缴纳社保系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放弃无效,从而锁定被迫解除理由,获赔经济补偿。同时精准援引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为当事人争取到失业金损失。面对年假时效抗辩,成功主张时效起算点为年度终了,使2021年未休年假获赔。最终为杨某争取到4万余元赔偿,有力维护了劳动者权益。
刘伟律师在不同类型的工伤维权案件中,通过准确把握法律依据,在各个程序节点采取有效的行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展现了其在工伤维权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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