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及证据认定
2014年9月23日,杭州市XX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杭州XX公司诉被告XX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主张2011年7月双方签订协议,被告租赁设备后仅支付部分租金,尚欠租金及违约金。原告提供了施工升降机租赁协议、结算明细表等证据。被告对证据1、2三性无异议,对证据3不清楚。法院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1、2系原件且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认定;对证据3真实性认定,合同内容以证据1为准。潘登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承办案件逾300件,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经验,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对证据的收集和整理有着专业的判断,这为法院准确认定证据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合同效力及租金支付判定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升降机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租赁施工升降机,但被告并未按约支付相应租费。截止至2012年12月18日,被告共应支付租金953667元,扣除已支付的197100元,尚余756567元,该款项被告应予支付。潘登律师专精于合同领域,成功办理合同纠纷相关案件200余件,其深厚的合同纠纷处理经验使得在本案中能准确把握合同条款,为法院判定合同效力和租金支付提供了合理依据。
三、违约金计算及支持情况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约定乙方如不能按时支付租费,超过十五天后,应赔付违约期租金3%的违约金,并承担滞纳金0.5%每天,直到付清月租费为止。实际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现原告主张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低于合同约定,是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支持。从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14年9月23日,以756567元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违约金共计243236元,现原告主张金额为205407.94元,与法无悖,法院予以支持。潘登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对违约金等条款有着深入的研究和实践经验,能够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权益,其专业能力在违约金的计算和主张上得到了体现。
四、判决结果及相关规定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杭州XX公司租金756567元;支付给杭州XX公司违约金205407.94元(暂算至2014年9月23日),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以75656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另行计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10元,由XX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法院。潘登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为原告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使得案件得到了合理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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