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由XX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20XX)鲁XXX民初XX号。原告LX委托厉春艳律师起诉被告HX、XXXX公司,追讨拖欠的机制砂货款。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原告向被告供应机制砂共计XXX吨,单价XX元/吨,总货款XXX元。被告陆续支付XXX元,尚欠XX元拒不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被告HX抗辩称其是与第三人HX乙发生买卖关系,原告仅为提供劳务者,诉讼主体错误,且另有合伙人,不应由其承担责任。被告XX公司则抗辩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不应承担付款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为实际供货人、合同相对方是谁以及责任如何承担。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过磅单、材料供应明细表、银行及微信转账记录等,但缺乏直接明确的合同相对方证据。厉春艳律师介入后,全面梳理微信聊天记录、过磅单、材料供应明细表、银行及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原告直接与HX沟通订货、送货、结算、催款,是实际出卖人。通过聊天记录证明,HX明确要求送货对接“报我,HX”,并多次直接向原告付款,足以认定HX为买受人;对于XX公司,因无合同合意,不承担责任。即便存在合伙关系,合伙人对外亦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有权选择起诉HX主张权利,其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同时,律师按供货数量、单价及已付款逐项核对,确定欠付金额为XXX元,并依据司法解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的合理逾期利息。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HX对证据的关联性提出质疑,认为聊天记录不能证明原告是实际供货人。厉春艳律师回应称,聊天记录中关于订货、送货、结算、催款的内容,与过磅单、转账记录等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原告的供货事实。被告XX公司则以无合同合意为由,否认承担责任。律师指出,没有合同合意的事实有相关证据支持,XX公司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XX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厉春艳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全面胜诉判决。判令被告H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LX货款XXX元;判令被告HX支付逾期利息,以XXX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LPR上浮30%计算;驳回原告对XXXX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元全部由被告HX负担。
厉春艳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优先固定完整证据链,通过梳理各类证据锁定买卖关系;精准驳斥对方主体及责任抗辩,明确责任主体;准确核算欠款金额并主张合法利息,以证据为支撑,在庭审中形成严密的逻辑论述,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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