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中,被告人PX是无锡A公司的市场部经理,该公司采用“双轨制”会员发展模式,通过拉人头吸纳资金。截至事发,A公司发展会员2900余人,非法吸纳资金巨大,PX被指控非法获利XX万余元。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PX的违法获利金额以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和量刑情节。
起初,当事人PX掌握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在公司中的职务,但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X万余元违法获利,PX认为其中X万元是个人借贷,并非违法所得,不过缺少直接证据支持这一说法。而公诉机关凭借其他证据认定这全部为违法所得。
陈军律师介入后,首先对案件证据展开了细致调查。他全面查阅案卷材料,逐一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重点针对PX的获利情况进行详细梳理。通过调查相关的劳动合同、收条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发现现有证据无法确凿证明那X万元属于违法所得。律师进一步分析认为,这些证据仅能表明资金的流向,却不能明确款项的性质是违法获利还是合法借贷。
在庭审中,该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公诉机关依据原有的证据认为这X万属于PX的违法所得,应计入犯罪金额。陈军律师则回应,现有的证据链条存在缺失,无法充分证明这笔款项的违法性质。从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来看,这些证据只能证明资金往来,不能必然得出是违法获利的结论,且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相关书证,存在个人借贷的可能性。此外,陈军律师还提出,P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仅负责市场推广,未参与策划、决策,同时具有初犯、坦白、积极弥补损失等从轻情节。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陈军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定PX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且公诉机关指控的X万元违法所得证据不足,依法将其非法获利认定为X万元。法院判决P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同时将PX退缴的违法获利X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陈军律师处理证据问题有一套清晰的方法论。一是细致阅卷核证,全面核查全案证据,锁定关键事实和争议点;二是精准定位核心证据,针对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进行细致分析;三是深入挖掘证据背后的事实,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阐述证据与案件的关系及对量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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