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X主张其被某保安公司任命为淇县分公司经理并开展了工作,认为以经理身份开展工作本质上是为某保安公司提供劳动,且是稳定、连续的,已被纳入到某保安公司的管理体系内,并形成了隶属关系。白X提交的证据包括某保安公司签发的设立淇县分公司的通知、押金条、淇县人民医院保安工资发放情况等。白X引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认为该通知中认定劳动关系需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有报酬的劳动,本意是明确其提供劳动在性质上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报酬不能否定劳动关系存在。
被告某保安公司初始面临一些不利事实。某保安公司任命白X为淇县分公司经理,白X开展了分公司相关工作,如租赁办公场地、进行装修和购买办公用品、招聘保安等。证据缺口在于,白X提交的证据使得劳动关系存在一定的表象,且白X以经理身份开展工作的事实容易让人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作为某保安公司的代理人,主要从两个方向切入进行抗辩。一是主张双方为合作关系,指出双方没有合同,且某保安公司从来没有向白X发放过工资,结合白X提交的押金条以及其曾在淇县法院起诉某保安公司要求赔偿押金、租赁房屋场地装修费等损失,说明双方为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二是提出时效抗辩,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白X在第一次起诉状中称某保安公司于特定日期撤销淇县分公司及白X企业职务,即使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从该日期起算,白X申请劳动仲裁早已超过诉讼时效。
在庭审的一次关键交锋中,针对白X提交的淇县人民医院保安工资发放情况这一证据进行质证。白X认为这能证明其与某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为保安工资由某保安公司打到白X家人账户进行发放。律师则指出,两年中淇县人民医院将保安工资转给某保安公司后,某保安公司再转给白X家人账户,其中并无白X工资,而白X对此从未提出异议,不符合一般劳动者的正常反应。并且白X委托诉讼代理人称白X工资标准始终未具体确定,这也不符合通常认识,进一步说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某保安公司的观点。法院认为,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仅凭任职文件,结合白X曾以合同纠纷起诉某保安公司以及押金收据显示的内容,不能排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之外其他关系的可能。同时,白X无法有效证明其与某保安公司之间达成劳动关系的合意,一审判决驳回白X基于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二审维持原判。
从该案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从法律关系性质入手,通过分析双方的合作行为和相关证据,主张双方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合作关系;二是运用时效抗辩,依据法律规定指出原告申请仲裁已过时效;三是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细致分析和反驳,从证据的关联性和合理性等方面削弱原告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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