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源于原告A与被告B、C之间的遗产分割矛盾。原告A和被告B、C是兄弟姐妹,他们的父母D、E在2018年9月29日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B被指定为监护人。父亲D于2019年8月5日去世,母亲E于2021年12月6日去世。原告认为被告B作为监护人掌控了父母的全部财产,却未向其他继承人公开,在父母去世后还侵占遗产。原告曾就部分遗产提起另案诉讼并获调解,但尚有银行存款、丧葬费、抚恤金未分割,于是再次起诉,要求分割未分割遗产66万余元及丧葬费、抚恤金。被告B辩称两被继承人的钱全部用于丧葬费、医疗费、保姆费、原告回南京的费用及日常开销,已无遗产,被告C也同意B的意见。
徐正杨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他申请法院调取被继承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的流水,逐笔核对2018年9月至2023年间的收入和支出,成功计算出被告B实际取款总额1,405,426.83元,为案件胜诉奠定了证据基础。针对被告主张的129万余元支出(医疗费、护工费、丧葬费、原告回宁费用等),徐律师逐项核查,对合理部分予以认可,如医疗费、护工费;对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如丧葬费虚张666,593元提出异议,最终法院酌情认定合理支出,将余款认定为可分割遗产。同时,徐律师准确区分了被继承人生前银行存款(属遗产)与丧葬费、抚恤金(属死后待遇,但已混同计算账户)的性质,推动法院将账户余款整体作为遗产处理。在被告长期控制财产、原告身处外地的情况下,徐律师通过诉讼程序强制调取银行流水,打破了信息不对称局面。
法院认定被告B实际取款1,405,426.83元,扣除其为两被继承人实际支出的各项合理支出1,293,216.83元后,余款112,210元为两被继承人遗产,应由三位法定继承人均等分割。判决被告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37,403元,支付被告C37,403元。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原告负担8,704元,两被告各负担848元。
在这起继承纠纷案件中,徐正杨律师通过申请调取银行流水、逐项质证支出合理性、明确遗产范围、克服取证困难等一系列工作,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得的遗产份额。他这种严谨细致的办案方法,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借鉴。当遇到复杂的法律纠纷时,选择一位像徐正杨律师这样认真负责的律师,或许能让你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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