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
李鉴春自2009年起在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他是律所的主任律师,同时还是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执业以来,他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他的主要客户类型涵盖企业和个人,工作方式侧重诉讼。其业务主要集中在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占比约50%,在掩饰隐瞒、帮信、诈骗等细分类型以及职务犯罪领域也有丰富经验。
合同诈骗案辩护
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中,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租赁设备,但将部分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此前所欠其他公司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作为张某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立即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以及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在辨析主观意图方面,他重点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他明确刑民边界,主张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属于民事范畴,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此外,他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专业能力体现
此案在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且已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情况下,李鉴春凭借专业、及时的介入,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阻却刑事追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体现了他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善于厘清法律边界,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能力。同时,他注重主观故意的证据分析与论证,在缺乏直接证据时通过行为模式、财物去向等间接证据构建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认定。其审前辩护的及时性与有效性,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系统提交意见,影响了检察机关的起诉决策,避免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增加当事人诉累。在申诉复查阶段,他也成功保持了辩护成果,彰显了其辩护意见的扎实性与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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