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买卖合同纠纷屡见不鲜,其中设备质量与合同解除的争议更是让不少企业陷入困境。本案中,承德XX热力有限公司与XXXX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就脱硝设备产生了激烈的纠纷,涉及设备款、材料款及经济损失高达365余万元。而王艳翠律师作为XXXX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知识,为解决这起复杂的法律纠纷发挥了关键作用。王艳翠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民商法学专业,是沧州专职律师,拥有8年执业经验,承办案件逾400件,在合同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理清设备检测情况
一审中,对方认为XXXXX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与案涉脱硝设备质量无关,而王艳翠律师指出,该检测报告是应原告要求对设备进行的检测,报告体现设备质量合格。二审进一步查明检测范围是“水冷避让管焊接接头”,但王艳翠律师强调这并不影响整体设备质量合格的事实。
分析排放不达标的原因
对方主张设备使用中氮氧化物排放不达标,王艳翠律师指出排放物是否达标受多种因素制约,如脱硝剂用量、炉膛温度等。原告所举证据无法证明是被告违约造成排放物不达标,不能认定设备存在质量问题。
强调合同履行情况
王艳翠律师提出,合同所涉设备自201X年采暖季开始使用,已过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与异议期。原告在设备正常运行多年且尚欠工程款的情况下提出解除合同,有恶意规避付款义务之嫌。最终,法院采纳了王艳翠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原告的上诉请求,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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