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劳动纠纷——贾某与河南某钢结构公司的争议
本案由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刘振宇律师代理。刘振宇律师2019年正式执业,毕业于长春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他始终恪守“全力以赴为当事人谋求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专注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四大核心领域,承办各类案件逾150件,经验丰富。
贾某在河南某钢结构公司工作近5年,岗位是财务部会计。202X年11月22日,公司在未协商的情况下强行搬离贾某办公物品,双方产生矛盾,贾某未领11月工资。202X年1月3日,贾某申请劳动仲裁。原来,公司在贾某工作期间,欠缴202X年11月至202X年3月的失业保险费、202X年11月至202X年3月的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也有欠缴,且在贾某申请仲裁后才于202X年3月25日补缴部分费用。
贾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一审全部诉求,包括确认解除劳动关系、支付欠薪、经济补偿、补缴社保或货币赔偿等。公司则辩称未欠薪,贾某因工作过失被调岗,主动辞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社保补缴属行政范畴。
一审法院认定贾某于202X年12月22日提交辞职报告,公司202X年1月3日同意,解除时间为该日。公司已支付11月工资,贾某主张差额不符工资构成,且仲裁时认可未欠薪,经济补偿请求也不符合规定,社保补缴不属法院受案范围,故驳回贾某其他诉求。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二:合同事务——刘某与郑州某公司的劳动关系确认
刘振宇律师分享了这个真实案例。刘某高中毕业后,于202X年7月15日到郑州某公司从事汽车内饰件包裹工工作,约定工资每小时15元。8月15日工作结束后,刘某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刘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工作受公司安排、管理,公司发放劳动报酬。
刘某请求确认与公司自202X年7月15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上诉称双方无订立劳动关系意愿和条件,是暑假短期劳务合作,按小时计酬,不对刘某考勤管理。且刘某被某职业学院录取,即便有劳动关系也仅限于录取前。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入职公司,参与考勤,受公司管理,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认定自202X年7月15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但未明确截止日期。二审法院纠正为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202X年7月15日至202X年9月1日。
法律干货
1.工资计算要准确:计算工资差额时,要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构成来算,不能简单按平均工资计算,否则诉求可能不被支持。
2.主动辞职需谨慎:主动辞职一般不符合获得经济补偿的条件,除非公司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如欠薪欠保等。
3.劳动关系认定有标准: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要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主体资格、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管理、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
结语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劳动纠纷和合同事务中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大家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振宇律师执业于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在开封市龙亭区五大街中关村智酷401,能为大家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