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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款不下浮支付是否等同于结算款不下浮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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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20 · 153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9年 职务:主任
律所: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8201710812126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030179365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杨龙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研究生。2021年度湛江市全市优秀律师,2021-2022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22湛江律师辩论大赛优秀辩手、2022-2023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入库个人管理人、广东省律师辩论团团员。杨龙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的辩护经验,成功办理过多起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刑事案件。同时深耕建设工程领域,是湛江市多项重大工程项目法律顾问,办理过多起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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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中,申请人以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为由,主张工程款“不下浮”并提起仲裁。被申请人委托杨龙律师代理此案,当时面临证据不足、事实难以认定的危机,需证明原下浮率约定未变更,“进度款不下浮”不等同“结算款不下浮”,且“合同价款变更”违反规定。

一、核心矛盾凸显,证据链初显缺失

2009年4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湛江市某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总概算下浮7.945%结算。2011年10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约定。2015年起,申请人以相关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主张“工程款不下浮”并提起仲裁。杨龙律师2017年开始执业,拥有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800件,在建设工程领域办案经验丰富。他接受委托后,发现案件核心矛盾是申请人主张“工程款不下浮”有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此时证据链存在诸多缺失,争议焦点待明确。

二、系统梳理证据,多维度寻找补丁

杨龙律师团队系统梳理涉案全部证据。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下浮率,这是中标文件核心内容,属于合同实质性条款。《补充协议》签订目的是解决付款矛盾,其附件仍明确承包人费用按原下浮公式计算,申请人协商时未提异议。联合体内部施工合同也印证申请人认可下浮结算。杨龙律师凭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的学术背景,敏锐捕捉到这些关键证据,为证据链打上重要补丁。

三、解析文件效力,明确临时措施性质

广东省某厅函件系“商请函”,无变更合同的法律效力。某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中“进度款暂不下浮”是为推进工程进度的临时措施,后续会议明确“结算按原合同执行”,且该会议未邀请申请人参与,不构成对合同的变更。杨龙律师在过往办理类似证据案时积累了丰富经验,准确判断文件性质和效力,进一步补强证据链。

四、强调法律规定,指出变更行为无效

申请人主张的“不下浮”变更,实质是对中标合同价款这一实质性内容的修改,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属无效。杨龙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知识和建设工程领域的办案经验,从法律层面为证据链加上关键一环,使证据链逐渐形成闭环。

五、庭审有力抗辩,合法权益终获维护

仲裁庭审中,杨龙律师围绕上述证据及法律依据,提出核心抗辩意见。原合同及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约定,申请人混淆概念;进度款支付与结算标准不同;合同变更违反法律规定;前21期进度款按下浮率支付,申请人未提异议。最终,广州仲裁委员会采纳全部抗辩意见,驳回申请人仲裁申请,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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