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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遇免责条款争议,律师助力委托人获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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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20 · 125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晨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9年
律所:山西盛一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40420181105626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735500781
代表案例:1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熟悉各类案件的办案流程以及各个法院的做事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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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4年4月,委托人在某保险公司山西分公司投保意外险。同年11月,委托人意外坠落受伤,产生多项费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协商未果,保险公司仅同意按比例赔付医疗费,拒绝赔付住院津贴和鉴定费。委托人委托张晨阳律师起诉,庭审中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抗辩,案件陷入僵局。

一、保险理赔协商受阻,委托人权益待维护

2024年4月8日,委托人在某保险公司山西分公司投保《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11月19日,委托人在家擦玻璃时从1.5米高处坠落受伤,在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等费用。事故发生后,委托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双方协商未果。保险公司仅同意按比例赔付医疗费,且拒绝赔付住院津贴、鉴定费。张晨阳律师自2018年执业以来承办近千余件案件,在各类法律纠纷处理上经验丰富,凭借其深厚的实务积淀,接受了委托人的委托。

二、庭审遇保险免责条款抗辩,律师专业应对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应按保险条款约定,对医疗费按90%赔付、住院津贴免赔数日,且鉴定费不属于理赔范围,并提交投保单及保险条款作为证据。张晨阳律师毕业于长治学院法学专业,系统掌握法学核心理论与实务技能。她针对保险公司抗辩提出核心意见,指出案涉保险合同中关于医疗费按比例赔付、住院津贴免赔的约定,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对该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亦无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条款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该免责条款应属无效。

三、鉴定费归属起争议,律师依据法条力证

对于鉴定费的问题,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理赔范围。张晨阳律师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指出鉴定费系为查清保险事故损失程度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她在刑事辩护、合同事务等多领域均有丰富实践经验,在处理此保险合同纠纷时,能够精准运用法律条文,为委托人争取权益。

四、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委托人诉求获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法院采纳了张晨阳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格式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无效,同时认定鉴定费为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最终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作出XX民事判决书,判令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委托人医疗费、住院津贴、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32353.5元,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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