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执业背景
刘瑶律师毕业于辽宁师范大学法学专业,2010-2014年在该校系统学习法学知识,为其法律职业生涯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基础。自执业以来,她已累计承办案件近200件,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纠纷以及刑事领域均有涉足,尤其专精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含工伤)案件,此类案件占比约45%。她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大连地区的法律实务中不断积累经验,展现出专业的法律素养和职业精神。
代理工伤赔偿案
刘瑶律师曾代理了一起建筑工人工伤赔偿纠纷案。原告吴X是一名建筑木工,在被告大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施工中眼部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案涉工程虽已按建设项目整体参加工伤保险,但原告受伤当日17时许社保部门才完成其实名制新增录入,录入时间晚于受伤时间,社保机构以“参保登记滞后”为由,不予核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双方在工资标准认定上也存在争议,劳动合同约定400元/天,但被告否认委托他人代发工资,不认可高工资标准,且双方均无法充分证明真实月工资标准。
案件争议焦点
此案件的核心争议有两点。一是项目参保但实名制录入晚于受伤时间,工伤保险不予赔付部分应由谁承担。根据《辽宁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项目参保但事故发生前未完成实名制登记的,基金不承担登记前发生的费用,所以本案原告相应工伤待遇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二是工资标准无法查明时如何确定工伤待遇计发基数。原被告双方均无法证明真实工资,法院参照大连市工伤保险过渡计发基数9243元/月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等。
案件典型意义
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首先,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并不意味着自动覆盖所有工人,必须在事故前完成实名制录入,否则单位仍要兜底赔偿,提醒用人单位要及时做好员工的工伤保险实名制登记工作。其次,建筑行业工资发放不规范,存在现金或他人代发情况时,法院可参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计发基数,这有利于保护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该案件的处理结果为类似劳动争议(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实践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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