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XX仅凭借一张加盖西XX工程有限公司公章的《收条》,就起诉该公司及股东梅XX,要求支付所谓的石材材料欠款418,191元。公司和股东梅XX面对这样看似有理有据的起诉,却陷入了困境,因为《收条》成了对方的有力武器,而己方在一审中似乎缺乏足够的反驳手段。
就在此时,2024年开始执业的肖康律师登场了。肖康律师在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任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尤其在民商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20余件,对公司股权纠纷等案件有着丰富的经验,此次的买卖合同纠纷正与他的专业领域相契合。当肖康律师接手这个案件时,他敏锐地意识到,不能被一审的判决结果所束缚,必须深入挖掘案件中的关键问题。
肖康律师首先从程序层面找到了突破口。一审中,上诉人曾申请追加债务形成期间的五名原股东为被告,因为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前债务应由原股东承担,但一审法院未予准许。肖康律师认为,虽然原股东并非必要共同诉讼人,但一审未追加导致与债务相关的关键事实无法查清。时间紧迫,肖康律师迅速整理思路,决定在二审中重点论证这一程序瑕疵。
在实体层面,肖康律师精准地抓住了本案的证据硬伤。梁XX仅提交了一份《收条》,却未能提供买卖合同、送货单、出库单、已付11万元的转账凭证等任何佐证材料。肖康律师指出,《收条》本质上只是收款或收货凭证,只能证明收到货物清单,难以直接体现“欠付”这一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对合同关系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仅凭《收条》明显不足以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实际产生。而且,梁XX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应就双方存在买卖合意、货物已交付、欠款金额等承担完整举证责任。
二审庭审中,肖康律师围绕举证责任分配展开了有力辩论。他熟练地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强调梁XX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同时,针对一审法院认定梅XX作为一人公司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肖康律师指出,案涉债务形成时(2020年),公司并非一人独资公司,而是合资企业,梅XX在2025年才成为唯一股东,一审适用法律存在时间错位。
最终,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采纳了肖康律师的观点。法院认为,《收条》只能证明收款或收货事实,难以直接体现“欠付”债权债务关系;在债务人对合同关系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债权人应进一步提交买卖合同、出库单、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买卖关系实际产生;梁XX未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梁XX全部诉讼请求,并由梁XX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1,359.31元。
至此,肖康律师成功为西XX工程有限公司及股东梅XX免去了41万的债务风险。不过,虽然此次案件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但如果梁XX有新的证据或理由再次提起诉讼,案件可能会有后续发展。肖康律师告知公司及股东,在后续可能存在的法律程序中,要继续保留好相关证据,积极应对,他也会持续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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