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思骑律师执业于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5301202410844808,服务地区为云南昆明。他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在合同纠纷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在昆明xx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XX、云南Xx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汤思骑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素养。
立案审理参与
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X月XX日公开开庭审理。汤思骑作为被告一和被告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在整个立案审理过程中,积极参与庭审流程,为后续的抗辩做好准备。
证据质证应对
法院组织双方举证质证时,汤思骑律师对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对于原告无装件依据的《联系函》等不予采证的情况,汤思骑律师准确把握证据规则。同时,对被告一提交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因无原件核对不予采证的情况,汤思骑律师也理性应对,对于财务审计报告、法律文书等客观性予以确认,对涉及案外人的证据按被告陈述处理,确保了证据质证环节的合理有效。
争议焦点抗辩
在法院就《项目公司设立协议》的性质及效力、管理费和投资回报的性质及约定效力、原告诉请是否成立等争议焦点进行评述时,汤思骑律师提出被告一辩称案涉管理费、投资回报分配约定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公司无盈利无分配基础,协议未约定其支付义务,且未收到政府投资回报,公司资不抵债,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相关费用不应由其承担;被告二辩称其已履行《项目公司设立协议》义务,管理费和投资回报以被告一为收支主体,与其无关,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相关费用亦不应由其承担。最终法院明确管理费约定合法有效,投资回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且原告诉请管理费未过诉讼时效。
案件结果达成
最终判决由被告云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管理费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汤思骑律师通过专业的服务流程和精准的细节把控,为被告方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成功实现了335万管理费回款,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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