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宇杰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在劳动争议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此次,黄宇杰律师代理某区某烧鹅店应对劳动争议仲裁,展现出了专业的服务流程与精湛的技术能力。
明确法律关系性质
黄宇杰律师团队为实现“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核心目标,首先明确法律关系性质。他们提交《项目投资合作协议》(脱敏后),此协议证明被申请人与范X约定“被申请人每月支付19000元劳务报酬包干,由范X负责团队招聘、管理及薪酬发放”,清晰表明双方为劳务合作关系,而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系。同时强调被申请人仅对接范X,不参与申请人具体工作安排、考勤及薪酬核算,与申请人无直接隶属关系。
瓦解“劳动关系从属性”主张
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受被申请人管理”证据,黄宇杰律师逐一质证反驳。在工资发放方面,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显示工资由范X个人账户支付(备注“工资”),黄宇杰律师提出“劳动报酬由范X直接支付,与被申请人无关”的质证意见。工作安排与考勤上,微信聊天记录、排班表等证据显示申请人的工作任务、休息时间均由范X或其指定人员安排,黄宇杰律师抗辩“申请人接受范X考勤管理,无需被申请人同意”。招聘入职时,申请人称通过范X招聘入职,试工时有伍某在场,但黄宇杰律师指出被申请人从未参与面试或考核,提出“范X直接招聘,被申请人不知情”的抗辩。
否定“职务行为”推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黄宇杰律师指出申请人证据存在缺陷。申请人未能证明范X的行为系“履行被申请人职务”,如未提供被申请人授权范X招聘的书面文件;微信聊天记录中范X的微信名系申请人单方修改,无法证明其与被申请人关联;所谓“被申请人安排工作”的聊天记录系断章取义。最终,仲裁委采纳了黄宇杰律师代表被申请人提出的观点,认定申请人“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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