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吴静律师代理。吴静律师从2015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证号为16501201511697342。她拥有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育背景,是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她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200件,在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公司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
某物业公司遇到了一件麻烦事。原外包保洁服务公司的一名员工在工作期间意外身亡,该员工家属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事发当日起该员工与物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目的是把工伤赔偿责任转移到物业公司头上。
原告方认为,物业公司在服务外包合同到期后,通过开会、通知体检、发送面试及录用短信等行为,对原保洁团队进行了直接管理和招用,所以应与死者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物业公司则辩称,自己与某保洁公司是合法的服务外包合同关系,对保洁人员的日常管理、打卡要求等只是基于外包合同履行的正当监督义务,并非直接的用工管理。而且死者系保洁公司员工,工资由保洁公司发放,事发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吴静律师在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她紧扣“服务外包”的法律性质,向法庭清晰阐释了外包管理与直接用工管理的本质区别。通过梳理合同、通知函、工资支付主体等证据链条,明确保洁人员仍隶属于原保洁公司,有效隔离了物业公司的责任风险。同时,她敏锐地抓住“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这一关键事实,提交户籍证明等证据,确立了死者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这一核心抗辩理由。对于原告方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理由的主张,吴静律师准确援引相关规定,避免了法律适用的混淆。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吴静律师的答辩意见,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死者事发时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物业公司发送面试、体检通知等行为属于建立劳动关系前的磋商阶段,不等同于实际用工管理;死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物业公司无关。
法律干货
1.明确外包关系:企业采用服务外包模式时,要清晰界定外包管理和直接用工管理的区别,保留好相关合同、通知等证据,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关注劳动者年龄:在招聘员工时,要注意劳动者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超龄劳动者与单位之间一般按劳务关系处理。
3.正确适用法律:遇到劳动纠纷时,要准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结语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劳动纠纷中,专业的法律分析和精准的诉辩策略非常重要。吴静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成功帮助物业公司厘清责任,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大家在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时,也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吴静律师就职于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地址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绿地中心领海大厦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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