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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周口刑事辩护律师李鉴春:擅长侵犯人身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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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01 · 1847人看过
导读:李鉴春自2009年执业,在河南周口地区承办超1000件案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成果显著,尤其擅长侵犯人身、财产、知识产权等案件。如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中,作为被告张某的代理人,通过全面核实证据、精准辨析主观意图等,使张某获不起诉决定,成功阻却刑事追诉。

刑事辩护执业

李鉴春自2009年起在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服务地区为河南周口,主要客户类型涵盖企业与个人。他侧重于诉讼业务,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300余件,在侵犯人身、财产、知识产权等案件方面尤为专精,同时在掩饰隐瞒帮信、诈骗等细分类型及职务犯罪领域也有丰富经验。

张某合同诈骗

当事人方面,原告为某公司河南分公司,被告是张某。争议焦点在于张某将租赁的约200余万元脚手架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而是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且撤离时未清点场地设备和告知部分设备去向,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

李鉴春作为被告张某的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首先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以及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梳理设备租赁、使用和转移的完整过程及时间节点,还原事实背景与因果关系。接着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张某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明确刑民边界,主张这是合同履行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属于民事范畴。最后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上相关证据线索,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鉴春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决定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避免了张某被刑事追诉,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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