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执行难案
吴天成自2020年开始执业,年均承办近百起案件。其服务对象包括个人和企业,工作方式侧重诉讼。在执行案件方面,他尤其擅长处理疑难执行案件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
在卢某与某公司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但执行时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吴天成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原执行框架,而是深入梳理公司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将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张某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某公司与股东张某在庭审前置程序的压力下主动和解,全额归还了拖欠卢某的本金。
解决合同纠纷
在某有限公司诉朱某、刘某、肖某等股东的案件中,争议焦点在于当工商登记档案中的签字存在疑问时,股东资格应如何认定。肖某多次以“工商内档中并非本人签字”为由进行抗辩,试图否认自身的股东资格与出资责任。吴天成作为被告肖某的代理人,没有局限于签字笔迹的争议,而是抓住“身份证有效期”这一关键时间节点。肖某本人在认缴出资时提供的身份证在所称“遗失”之前一直处于有效期内,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资格的认定综合考察多重因素,身份证的有效使用可构成对股东身份及认缴承诺的佐证。最终,法院依法认定肖某的股东资格,判决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显示出吴天成能在复杂的案情中通过精准把握焦点和运用证据,维护法律规则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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