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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工因非法储运爆炸物被拘,律师巧用时效与司法解释让其获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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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30 · 1900人看过
导读:最近,不少朋友都在讨论刑事案件中嫌疑人的权益保障问题。其实,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复杂性。就像下面这个真实案例,一位矿工因多年前的行为被刑事拘留,看似板上钉钉的犯罪事实,却在律师的专业分析下出现了转机,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其中的奥秘。

本案由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王铖律师代理。王铖律师从2021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211xxxxxxx42669,服务于辽宁省辽阳市。他自2012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9年通过法考,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是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辽阳律协惩戒委委员,辽阳地区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辽宁海之纳律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深耕于刑事、婚姻家庭案件领域,经验丰富。

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X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爆破、开采、工人管理等工作。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未经审批,安排毕X等人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用于储存生产作业当日爆破剩余的炸药和雷管。毕X按安排让工人将炸药和雷管运到井下川内储存,未按规定清退。2008年铁矿停产,对井内爆炸物品未登记造册和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X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被刑事拘留

王铖律师受理该案后,发现了两个关键的不起诉情节。其一,毕X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根据毕X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毕X在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后,未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也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到2023年5月22日,已过去15年。所以,2023年10月3日公安机关发现该案时,毕X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二,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法释200115号规定,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而毕X是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储存行为,按当时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

最终,毕X无犯罪事实,被决定不起诉。

法律干货

1.关注追诉时效:犯罪行为是有追诉时效的,过了时效,可能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大家要了解这方面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重视司法解释:不同时期的司法解释可能不同,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依据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定。遇到法律问题,及时咨询专业人士。

结语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法律是严谨且公正的,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案件的走向。在面对法律问题时,不要惊慌,要相信法律会给予公正的裁决。王铖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为毕X争取到了公正的结果。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位于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38号襄元堂4楼,有法律需求的朋友可以进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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