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房产纠纷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难题:律师如何应对共有人异议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难题:律师如何应对共有人异议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8 · 1521人看过
导读:本案难点在于房屋为三人共有,仅一人签字,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存争议。胡多兵律师作为原告委托代理人,需证明合同效力及可履行性。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合同签订情况及共有人态度来解决问题。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难题:律师如何应对共有人异议

胡多兵律师,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自2017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800件,在债权债务领域,特别是合同买卖案件方面经验丰富。他代理的俞X与顾XX、金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就面临着诸多法律实务中的痛点与难点。

合同效力分析

胡多兵律师首先要解决的是合同效力问题。被告金XX、顾XX提出合同未成立,认为涉案房屋为三人共同共有,合同仅有顾XX一人签名。胡多兵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指出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原告俞X和被告顾XX在中介在场情况下经协商签订,对标的物、价款及付款方式等作了明确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虽然顾XX一人签字构成无权处分,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合同履行判断

对于合同应否继续履行这一关键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要考察是否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等情形。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转让共同共有的房地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一致书面同意。本案中,合同仅有顾XX一人签名,金XX未签字,顾XX不在场且事后明确表示反对,属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胡多兵需考虑如何突破这一困境,比如探讨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善意取得。然而,法院认为顾XX仅签署本人姓名,无证据证实其代表全体共有人签订合同,且中介在场应知晓相关规定,不构成表见代理;目前讼争房产未登记过户也未交付,不构成善意取得。

后续处理建议

在法院就合同履行不能向原告释明是否变更诉讼请求时,胡多兵应协助原告做出合理决策。若原告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需考虑后续可能面临的结果;若变更诉讼请求,胡多兵则要根据新的诉求制定新的诉讼策略,以最大程度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网站地图

更多#房产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更多

房屋买卖最新文章

遇到房屋买卖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