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这类复杂案件常让当事人陷入困境。何菲娅律师执业超六年,在民刑、诉讼与非诉领域经验丰富,面对此类案件,她凭借深厚法学素养和扎实理论功底,成功破局。
证据挖掘与事实锁定
接受委托后,何菲娅律师没有仅依赖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控。她深入调取并分析被执行公司的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精准锁定原股东高某“认缴未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的行为,且受让人是其原配偶,存在逃避出资义务的重大嫌疑,为后续诉讼奠定坚实事实基础。
法律理论运用与责任主张
一审执行异议被驳回后,何律师并未气馁。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时,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人,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免除。在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她充分准备,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转让股权逃废出资的恶意。
构建责任论证链条
何律师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定,构建完整责任论证链条。明确指出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原股东应在出资范围内担责。最终,法院完全采纳其意见,为当事人赢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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