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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执行僵局破解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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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8 · 2000人看过
导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常遇难题,如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中律师通过深入调查、精准援引法律,成功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展现了专业律师在排查法律风险、维护当事人权益方面的重要价值。

民间借贷纠纷中,很多人以为拿到调解书就万事大吉,却不知执行阶段可能陷入僵局。就像本案中的王某,与被执行公司、刘某的民间借贷纠纷虽达成调解,但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陷入困境。何菲娅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成功化解难题。何律师执业已逾六年,是律所合伙人,在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多领域经验丰富,还曾担任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灞桥大队法律咨询顾问。

深入调查锁定关键

何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常规的财产查控。她调取并分析被执行公司的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发现原股东高某存在“认缴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的行为,且受让人刘某为其原配偶,有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这一细致的调查为后续维权奠定了基础。

精准援引法律维权

一审执行异议被驳回后,何律师并未放弃。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在高某等人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何律师依然准备充分,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的恶意行为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构建责任论证链条

何律师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仍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何律师的诉讼意见,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

企业和个人在面对法律纠纷时,应像本案一样,尽早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制度建设和早期介入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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