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务里,证据就像一团迷雾,常常让案件事实的认定陷入困境。一起典型的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件,就面临着这样的难题。原告王某与被执行公司、被执行人刘某的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后,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停滞不前。这时,何菲娅律师介入了此案。
证据初查,发现关键线索
何菲娅律师执业已逾六年,拥有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接受委托后,她没有局限于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控。她仔细调取并分析了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在这些繁杂的资料中,她发现高某作为发起股东,认缴出资12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却未履行出资义务就于2019年将股权转让给刘某,而且受让人刘某是高某原配偶,这明显存在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
一审受挫,坚持法律主张
一审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但何菲娅律师没有放弃。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充分准备,赢得最终胜利
在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何菲娅律师依然准备充分。她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她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她的诉讼意见,成功追加高某为被执行人,让案件有了圆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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