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在与被执行公司、被执行人刘某的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后,却陷入执行困境,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审执行异议更是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被驳回,案件似乎毫无转机。此时,何菲娅律师接受委托,决心打破这一僵局。何菲娅律师执业逾六年,拥有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是处理重大疑难案件的能手。
抽丝剥茧寻突破
何菲娅律师并未局限于常规的执行财产查控。她仔细调取并分析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发现高某作为发起股东,认缴出资12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却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于2019年将股权转让给刘某,且刘某为其原配偶,存在明显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
二审抗辩赢逆转
一审败诉后,何菲娅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时,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在高某及相关方均未到庭的不利情况下,何菲娅律师准备充分,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转让股权行为的恶意及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她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构建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最终法院完全采纳其诉讼意见,实现了案件的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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