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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挖掘助力追加被执行人,破解民间借贷执行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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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8 · 1857人看过
导读:本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遇阻,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律师通过调取工商档案等证据,发现原股东“认缴未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行为,以法律规定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最终法院采纳意见,成功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

在法律实务里,证据就像一团迷雾,常常让事实认定陷入困境。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王某与被执行公司、刘某达成调解后,却因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陷入僵局。这时,何菲娅律师介入了此案。

证据初查寻线索

何菲娅律师执业已逾六年,拥有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是律所合伙人。接受委托后,她并未局限于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控。她仔细调取并分析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经过认真查阅,她发现被执行公司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股东,认缴出资12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但其未履行出资义务就于2019年将股权转让给刘某,且受让人刘某为其原配偶,存在明显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

一审受挫再出击

一审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但何菲娅律师没有放弃,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深入研究法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庭审举证终获胜

在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何菲娅律师依然准备充分。庭审中,她系统地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她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她的诉讼意见,成功追加高某为被执行人,让案件有了圆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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