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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故意伤害罪案件:辽宁行仁律所律师为当事人争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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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8 · 1458人看过
导读:赵磊律师自2009年起于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执业,服务地区为沈阳市。在其带领下,律所承办刑事案件数千件。此次杨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行仁律师为其提出合理辩护意见,法院最终采纳,杨X获缓刑判决。

律师简介

赵磊,执业证号为12101200910278963,自2009年开始在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执业,服务地区为沈阳市,律所联系地址为浑南区营盘北街7-2号招商局大厦A座2006室。赵磊还担任辽宁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辽宁省经济文化发展促进会常务理事、沈阳市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在他的带领下,行仁律师事务所已承办刑事案件数千件,其中在多类重大、复杂、知名案件中取得突破性成功。

案件背景

20XX年X月XX日17时许,被告人杨X在沈阳市XX区XX公交车终点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马X产生口角,其妻子吕X与被害人马X发生撕扯并倒地,后被告人杨X将被害人马X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马X肋骨骨折程度为轻伤二级;左肘部擦伤未达轻微伤标准规定。20XX年X月XX日被告人杨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沈阳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XX)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犯故意伤害罪,并于20XX年X月XX日向沈阳市XX区人民法提起公诉

辩护过程

庭审中,辩护人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经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且主动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判决结果

沈阳市XX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X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杨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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