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罗心艳律师于20XX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520XXXXXXXXXX2723,就职于贵州宣典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贵州遵义,联系地址是贵州省遵义市XXX岗区XX大道蔷薇七期。她20XX年毕业于贵州医科大学法学(医事法方向),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余件,在民商事领域有深厚实务积淀,尤其擅长工伤赔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案件,在刑事领域也具备专业能力。
案件背景
原告承包棚户改造工程,与案涉项目实际施工人达成棚户改造三期外装饰工程钢管脚手架施工合作,并组织工人完成施工。实际施工人挂靠某建设公司开展工程,且被任命为项目部经理。20XX年X月XX日,原告与建设公司案涉项目部、实际施工人完成工程结算,确认结算总费用383367.5元,已支付211000元,尾款172367.5元约定于20XX年X月XX日前付清,实际施工人出具欠条确认。结算后,对方仅支付54500元,尚欠117867.5元工程款未付,经原告多次催告,对方以工程总承包方未付款为由推脱。
办案经过
罗心艳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证据材料,收集到《结算单》《欠条》、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明确了工程结算金额、已付款项、未付款项及付款约定时间等核心事实,还查实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公司的挂靠关系及实际施工人的项目部经理身份。
案件立案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二被告抗辩原告无施工资质,并非适格诉讼主体,建设公司与原告无施工合同关系,不应承担付款责任;案涉第三人辩称其并非案涉项目总承包人,与各方无合同关系,非本案适格当事人。
罗心艳律师围绕核心证据展开质证与辩论。她举证证明原告已实际完成施工且完成合法有效的工程结算,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针对原告无施工资质问题,指出即便施工合同无效,被告因原告施工行为实际获益,应折价补偿工程款;强调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公司的挂靠关系及实际施工人的职务身份,主张二被告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关键事实,认可原告提交的证据,确认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公司的挂靠关系及实际施工人的项目部经理身份。法院认为,虽原告无施工资质导致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已完成结算,被告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因原告自身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对其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未予支持。最终判决建设公司与实际施工人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117867.5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负担。若二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核心诉讼请求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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