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陈步青律师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大学本科学历,自20XX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2512。他专注于民商事业务领域的法律事务,具备较强的综合业务能力和疑难复杂案件的综合处理能力,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工伤纠纷、民商事诉讼业务、婚姻家事纠纷等。执业以来,陈步青律师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
案件背景
申请人蒋XX于XXXX年X月XX日入职无锡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其承接的某高端数字装备制造项目工程任钢筋工,约定工资320元/天。XXXX年X月XX日,蒋XX在工地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工伤九级。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蒋XX提起仲裁,请求确认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各项费用共计239830元。公司则辩称对工资标准、停工留薪期等存在异议,并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陈步青律师面对的是一起复杂的工伤待遇仲裁案件。案件复杂性体现在三方面:公司否认劳动关系以规避赔偿责任;工资标准有争议影响赔偿计算基数;停工留薪期认定需医疗证据支持。
陈步青律师首先系统梳理全部证据材料,包括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工资发放记录等。其中诊断证明载明“休息肆个月”,是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关键证据,但公司对此提出异议。
在庭审中,陈步青律师针对公司的各项抗辩逐一回应。关于劳动关系问题,公司以“未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关系”为由否认,陈步青律师指出,蒋XX通过案外人刘X进入工地工作、接受工作安排和管理的事实,结合工资发放记录,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关于工资标准问题,蒋XX主张日工资320元,公司提供的工资发放记录反而印证了这一主张,陈步青律师仔细核对计算出日工资确实为320元。关于停工留薪期问题,公司试图以“出院记录与诊断证明矛盾”为由缩短,陈步青律师坚持认为诊断证明具有法定证明力,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应当予以采信。关于各项赔偿项目计算问题,陈步青律师依据相关法规,逐项计算蒋XX应得的各项待遇,形成完整的赔偿清单。
案件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基本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确认蒋XX日工资320元,月工资标准为6960元;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26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认定停工留薪期为4.7个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2712元;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护理费2520元,各项合计173502元。对于蒋XX主张的医疗费、交通费,因无有效票据证明,未予支持。本案的成功裁决,是基于相关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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