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背景情况
赵磊律师,执业证号为1210XXXXXXXXXX8963,现就职于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从2009年开始执业,服务地区为沈阳市,联系地址位于XX区营盘北街7-2号招商局大厦A座2006室。他身兼辽宁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辽宁省经济文化发展促进会常务理事、沈阳市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多个职务。在他的带领下,行仁律师事务所已承办刑事案件数千件,其中多类重大、复杂、知名案件取得突破性成功。
案件基本信息
被告人段X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20XX年X月XX日,段X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沈阳市公安局XX分局行政拘留,同年X月XX日经沈阳市X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XX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XX区看守所。
案件经过详情
20XX年X月XX日16时许,在沈阳市XX区工地,段X某与被害人刘X1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段X某持木方将被害人刘X2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刘X1右侧第8、9肋骨骨折为轻伤二级,肢体多处软组织挫擦伤为轻微伤。段X某于20XX年X月XX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律师辩护工作
沈阳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沈XX检公诉刑诉(20XX)1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X某犯故意伤害罪,并于20XX年X月XX日向法院提起公诉。赵磊所在的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为段X某提供辩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段X某自愿认罪,并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段X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鉴于段X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并认罪认罚,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段X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