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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抚养费增加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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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3525人看过
导读: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由于物价调整,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离婚抚养费增加的情形有哪些

对于未成年孩子抚养费的数额,在父母离婚的时候就必须要确定下来,但此时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并不是固定的。日后可能出现生活成本增加或者一方经济收入减少的情况,那此时也有可能要对抚养费做出调整。其中法律规定离婚抚养费增加的情形有几种呢?现在就让律图小编来为你解答疑惑吧。

一、离婚抚养费增加的情形有哪些

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据此,子女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可分为:

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比如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二、要求减少抚养费的情形

要求减免抚养费的情形子女在特殊情况下可要求父母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相对地,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要求减少甚至免除支付抚养费用。

1、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此时都需要当事人提供合理的理由,与此同时也要给出相应的证据才行。不能随口一说需要增加或减少抚养费,这样容易出现不公平的情况。在对抚养费数额进行调整的时候,还是允许当事人之间先协商处理,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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