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丽萍律师深耕交通事故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实战经验,在这类案件中展现出卓越的理论运用能力。
证据与举证责任理论运用
戴律师依据证据法理论,针对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多角度质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指出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营运状态,且其提交的证据非新证据不应被采纳。这一运用精准把握了证据的效力规则,让法院对案件事实有了清晰认定。
格式条款效力的法律解释
依据《民法典》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戴律师指出案涉免责条款为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就营运与非营运的区别向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且未充分举证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准确解释,有力地反驳了保险公司的免责抗辩。
因果关系理论的论证
戴律师运用侵权责任x中的因果关系理论,论证事故发生原因与车辆使用性质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使车辆改变使用性质,但这并非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从而进一步否定了保险公司的免责主张。二审法院最终采纳其抗辩意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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