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股东责任穿透保障债权人权益
本案由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吴天成律师代理。吴天成律师是该律所股权与财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合伙人律师,执业多年来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积累了深厚的庭审实战经验。他长期专注于疑难执行案件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激活与突破,在民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有独到的专业优势。
近期,卢某遇到了难题。他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可在强制执行时,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卢某的债权眼看要没了希望。
吴天成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原执行框架。他深入梳理公司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发现股东张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于是,吴律师将公司与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依据相关法律,当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且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让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终,在法律规定和充分证据面前,公司与张某主动和解,全额归还了本金。这说明,面对公司“终本”执行,债权人可向未出资股东追索。
案例二:认缴即担责:一份身份信息背后的股东责任
同样是吴天成律师代理的案件。某有限公司将朱某、刘某、肖某等股东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庭审中,肖某以“工商内档中并非本人签字”为由,否认股东资格和出资责任。
然而,吴律师注意到,肖某在认缴出资时提供的身份证在所称“遗失”前一直有效。根据法律,股东资格认定综合多方面因素,身份证的有效使用可佐证股东身份和认缴承诺。我国实行认缴制,但认缴并非无责任,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吴律师抓住“身份证有效期”这一关键,反驳了肖某的主张。最终,法院认定肖某的股东资格,判决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干货
1.股东出资责任:在公司无财产执行时,若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依法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股东资格认定:股东资格认定不单纯看签字,身份证等有效身份信息的提供、股东名册记载等都是重要依据。
3.认缴责任意识:股东认缴出资是法律承诺,不能随意逃避,参与公司活动时要审慎对待。
结语
通过这两起案例可以看出,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只要找准法律依据和关键细节,就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吴天成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为当事人解决了难题。如果您也遇到类似法律困境,不妨多了解法律知识,积极寻求专业帮助。吴天成律师执业于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在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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